7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各地2014年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各地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通知重申了此前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要求,2014年,我国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各地要调整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扩大大病保障范围
为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通知提出,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村医一般诊疗费提高1元 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
《通知》明确,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元,且一般诊疗费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并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支付方式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 推广按病种付费形式
《通知》强调,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点,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覆盖所有参与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要实现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对病人的全覆盖。增强新农合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再入院率、目录外检查用药、次均费用等核心指标的监控。继续推动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通知》要求,全面总结2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经验,完善以临床路径为基础、限定费用下的按病种付费的做法,逐步将大病保障工作以按病种付费的形式推广到新农合普惠制的报销补偿政策中,并逐渐融合。
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制度 调动分级诊疗的积极性
《通知》要求,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同时,要加快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联通。2014年,力争将联通的省份扩大到15个左右,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各地要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新农合转诊制度,对于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对于没有按照程序就医的,应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医药费用,并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畅通患者下转通道,降低或取消下转患者的起付线,引导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
对于医疗联合体,《通知》指出,可以探索采取打包付费等方式,引导联合体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形成责任和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分工协作机制,调动其开展分级诊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
|
|
|
共 5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7-24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