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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陕西雒茂利 于 2014-9-20 21:20 发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20 21: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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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5-3-9 20:29

发表于 2015-3-9 2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医生是医改的边缘群体

本文内容不够精彩,我要自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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