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乡村医生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方面的辛勤劳动和默默奉献,调动他们投身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甘肃省乡村医师职称评定工作将于2015年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甘肃省乡村医生职称确定为助理级乡村医师、主治乡村医师、副主任乡村医师和主任乡村医师4个等级,统称为乡村医师。乡村医生职称评定仅限我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办法》明确,甘肃省乡村医生职称评定条件,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资历,不受岗位、年龄、学历、论文、外语等限制,所评定的职称不与工资待遇挂钩。首次开展乡村医师职称评定工作时,申报人员职称评定等级不受台阶、任职年限等限制,条件够哪一级直接评定哪一级。
《办法》规定,甘肃省乡村医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置。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副主任、主任乡村医师的评定,市(州)评委会负责辖区内主治乡村医师的评定,县(市、区)评委会负责辖区内助理级乡村医师的评定。
《办法》对乡村医生职称评定结果的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取得乡村医生职称的人员应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列入卫生人才库。对在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乡村医疗机构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乡村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优先选拔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办法》强调,甘肃省乡村医师职称评定工作,在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人事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上下联动,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保证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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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11-23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