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1-23 18: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年乡村医生可领生活补助
资格需重新审核认定
转载:《河南日报》 (记者成睿智)
    记者2013年1月20日从省卫生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能够及时足额领取生活补助,1月1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核实上报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的通知》,决定重新审核认定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按照《实施意见》“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自愿提出申请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乡村医生,自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具有2004年以来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1994年以前(含1994年)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在本县域内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经工作地3名以上乡村医生签字证明)。

    根据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登记管理制度,对自愿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要逐一建立专门档案,收回有关证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对领取生活补助仍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各地将组成由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对申请领取生活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审核,并在其执业所在地的行政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填

    写《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核实表》,加盖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章后,分别上报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复核。省辖市复核确认后,加盖各部门公章,上报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上报)。

  据了解,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各地根据审核认定的乡村医生数,对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先行发放生活补助。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成督察小组,对各地资格审核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为依据,结算上一年度缺口资金,预拨本年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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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5-6 14:17

发表于 2013-1-23 20: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什么时候才会由这样的政策啊!
发表于 2014-5-6 14: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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