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李灯水 (2013年3月7日)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2013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作个发言。我县乡镇卫生院目前有23家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到目前止,从运行情况来看,总体运行情况是好的,基本上能够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主要体现在:(1)全部实行了零差价销售,门诊和住院费用都有明显下降。(2)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绝大部分都达到上级要求,严格控制了非基药使用;(3)基本上都能够通过网上统一采购药品,采购基药品种和金额得到有效提高,2012年通过网上采购的药品总合计1163.6万元,其中基药969.6万元,占比83.3%;非基药194万元,但是按照上级要求也存在不少问题: (1)部分卫生院仍有网外采购药品、人情购药品的现象,部分卫生院非基药不从网上采购等;(2)部分卫生院使用基药品种和金额未达到省厅要求比例;(3)部分卫生院的基药月报表完成效率差,报表不及时、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真实,甚至犯逻辑性错误。(4)部分卫生院基药管理人员业务不熟,软件管理系统不规范,基药和非基药销售收入没有具体数据。(5)从市督查情况看,基药的制度、方案、领导小组和品规登记本等资料不全,有的未进行归档管理。(6)有的卫生院由于业务下降,库存药品出现积压严重,违规换非基药甚至请乡医代销药品。 根据上述情况,提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药工作是新医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财政投入力度大,是当前新医改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和亮点,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和百姓关注的热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基药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药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管,扎实推进我县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2、各单位要注重相关法规、政策的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基药工作目标要求,特别是要熟悉掌握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电子监管建设及零差价销售,并严格执行,严禁踩红线。 3、省增补基药品种中标结果已出台,要求各卫生院采购药品和使用品种及金额要达到95%以上,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同时要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药品种和价格。 4、严格执行卫生局选择药品供货商2+1的规定,签订好购销合同,合同书送药品配送办备案。 5、要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基药监测月报表,要指定业务能力强的专人负责,报表时要注意各项内容对应关系,每次报表时请填好后再重新核对一片,检查看看是否有遗漏或错误的地方,要在每个月的5号前上报,最迟不超过8号。 6、2013年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药制度,异地行医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乡医不列入实施基药对象,凡不实施基药的乡医,一律不得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得享受实施基药的优惠待遇、不得享受今后国家新推出的优惠政策。 7、实施基药的乡医,一律参加新农合门诊统筹。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使用非基本药物。实行基药后的补偿,按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执行。 8、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省规定实行网上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采购,配送企业或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送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验收药品后,将药品签收单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上报的药品签收单进行审核后上报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货款结算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货款。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货款结算,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9、卫生院采购的自用药品与卫生院采购村卫生室的药品必须明显区分开。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计划报送到配送企业和购药发票及随货同行联都要注明村卫生室名称,要与卫生院的药品分开付账,不能混淆。 10、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乡镇卫生院发现网外采购、药品擅自加价、基药使用占比未达标等现象,将追究卫生院院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院长予以免职;对乡医实施基药制度后,仍然违规使用非基药和私自采购药品,没收违规药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共 3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3-3-1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