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5-29 2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8.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9.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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