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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与村医

陕西雒茂利 于 2014-3-27 10:30 发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27 10: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请问同仁如何理解。政府有无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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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5-11-22 20:21

发表于 2014-3-27 16: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说法。
发表于 2014-3-27 19: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实际行动
发表于 2014-3-27 20: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的又当如何·?我们的待遇·没有改变,相应的·减少了·
发表于 2014-3-27 21: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呀
发表于 2014-3-31 13: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国家关注乡村医生 降低乡村医生风险
发表于 2014-3-31 14: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没看到动静。
发表于 2014-3-31 16: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实际点好!把自己的技术提高,比啥都强!
发表于 2015-3-12 16: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能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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