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农村卫生处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与审批、功能任务、人员配备与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办法》刚刚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卫生工作者的关注。为便于村医及公众及时了解《办法》中的重点内容,现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农村卫生处相关人员所做的详细解读。
公建民营 政府补助
《办法》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正常运转等方面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解 读
建设方式可多样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村卫生室的建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由政府投入建设,聘用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也可由乡村医生筹资建设,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功能任务明晰
《办法》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以及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还承担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原则上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等服务。
解 读
避免出现功能偏型 明确了村卫生室的功能,既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又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方面的职能并重,避免出现单纯的公卫型卫生室或医疗型卫生室。
原则上一村一室
《办法》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解 读
可联合设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适宜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对于服务人口少或者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以通过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的方式,既方便农民就医,又节约社会资源。
每年至少免费培训两次
《办法》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解 读
关注后备力量培养 一方面,通过培训,继续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素质和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关注村卫生室人员的后备力量培养,建立村卫生室人员补充的长期机制。(下转第4版)(上接第1版)
卫生院负责绩效考核
《办法》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解 读
考核数量、质量、满意度 乡镇卫生院可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村卫生室开展绩效考核,既考核其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也要考核居民对服务的满意度。通过考核,提高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提高广大群众就医的满意度。
村医合理待遇有4项
《办法》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办法》明确,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解 读
再次明确3个补偿渠道 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农民健康的重要职责。本办法再次明确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卫生室的3个补偿渠道。为保证乡村医生收入及时足额到位,2013年国务院督查室和国务院医改办对包括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开展督查,覆盖了31省(区、市)。今年,国务院医改办再次组织,对12省(区、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其中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是重要的督查内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就提高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进行研究,拟进一步保障和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
|
|
|
|
共 6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7-15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