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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合同制管理村医

陕西雒茂利 于 2015-10-11 11:22 发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11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及配置标准,要求对其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合理收入,特别是优秀者经考试可选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该省明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
      《意见》要求,各地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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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5-11-15 18:29

发表于 2015-10-11 11: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能解决村医的困境,好像是给个安慰吧
发表于 2015-10-11 18: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0-15 17: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具体的方案等同没有
发表于 2015-11-11 14: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
发表于 2015-11-14 21: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话是那么说真正的实行了吗?要等待实行太难了政策不错到了我们身上严重变质了,乡医在最基层,没有任何发言权,没有任何权利,只有受剥削的份,层层扒皮,有苦难言。
发表于 2015-11-15 09: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龙茶一杯,慢慢品吧
发表于 2015-11-15 18: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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