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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类别:【公文信息】发布时间:【2012-02-17】

乡医协会(2511050008) 2012/6/5 18:23:14
各市卫生局: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是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的基础和重要举措。建立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日照市东港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参保对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确定了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60号
乡医协会(2511050008) 2012/6/5 18:24: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全区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及省、市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医协会(2511050008) 2012/6/5 18:25:43
   一、基本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保或享受待遇,但同一人只能参加一个险种,不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障基本,全面覆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凡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均应参保。
    (三)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根据确定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并由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四)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现有乡村医生参保补助标准根据其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确定,不受参保险种和当前从业状态限制。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在本区一体化卫生室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乡村医生,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原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适用本办法。
上述所指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且已注册,并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缴费标准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5500元/人,今后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乡医协会(2511050008) 2012/6/5 18:28:00
四、享受待遇及标准
    (一)按规定缴费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提前到55周岁。
    (二)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缴费加财政补助)除以139。
    (三)制度实施时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合并计发,但基础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五、缴费年限和财政补助
    (一)缴费年限
    1.本办法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不含)的,应按年缴费,不允许补缴;45周岁至60周岁(不含)的,允许补缴,但实际缴费和补缴年限合计应达到15年。
    2.年龄超过60周岁(含)的,允许补缴。74周岁及以下的,补缴年限为15年减去超过60周岁年数;74周岁以上的,补缴1年。
    3.对55周岁提前退休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实际缴费和补缴的年限合计应达到15年。
    (二)财政补助
    1.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的乡村医生,由区财政按照其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和缴费年度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2.乡村医生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认定的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凭缴费凭证由区财政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但不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
    六、乡村医生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认定
    在村集体举办、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每满1年计算1年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限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由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卫生院出具相关证明);
    2.卫生室所售药品由卫生院代购分发且满一年以上(以卫生院“出库单”为准);
    3.乡村医生工资由卫生院发放且满一年以上(以卫生院的存档工资单据为准)。
  七、组织实施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组织。区医改办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协调;区卫生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资格审核及年龄、执业年限的认定;区财政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缴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以及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享受养老保障补助政策条件的乡村医生的统计上报。
乡医协会(2511050008) 2012/6/5 18:29:08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九、本办法由区医改办会同区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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