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陕西省山阳县某村卫生室村医王某来讲,6月30日可以算得上最苦逼的一天。当天15时许,中午饭后,王医生接到一位村民的电话,迅速巴拉完碗里的几口饭,带着三个吊瓶和一些药品骑着摩托车就出诊了。风风火火感到大约10里外的患者家,按照以往的惯例,询问过病情,将吊瓶给患者配好挂上。不到两分钟,患者自诉,“好像上头了,头晕”。很快,患者就从椅子上溜到地上,不醒人事。村医立即给予静脉推注地塞米松,行心肺复苏,结果无力回天。事发后,患者家属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驻地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乡镇卫生院迅速赶赴现场初步了解情况,然后向县卫生局报告。在镇政府主导下,村委会组织干部调查、调处,县政府各部门也参与其中。在纠纷调解中,患者家属一度要求赔偿71万。经过两天两夜的艰苦努力,医患双方于7月2日下午达成协议,由村医一次性赔偿患方20万元。
乡村医疗纠纷处理的中国困境
然而,这两天两夜并不平静,患者家属、村医、政府部门都参与调解。事件处理过程,再次折射出中国乡村医疗纠纷处理的困境。
患者家属行为很复杂
死亡患者45岁左右,留下两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四个年龄尚小的孩子,最小的甚至还不到3岁。毫无疑问,家庭重担未来都将压在死亡患者将近40岁的妻子身上,甚至是老人身上。因此,患者家属一度要求索赔71万元。赔偿诉求包括四项:一个3岁小孩抚养至18岁,费用15万;四个孩子上大学36万,父母赡养15万,丧葬费5万。颇为无奈的是,患者家属明确不想走正式的法律途径,希望尽快“私了”。在“宁死不打官司”的社会现实下,法律程序不仅“麻烦”且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患者和患者家属往往都不想走法律程序。因此,在事故责任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家属披麻戴孝到政府部门“上访”,实际上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村医则很无奈。作为农村居民健康“守门人”,村医面对朝夕相处的父老乡亲,不出诊,亲情难却;上门服务,风险太大,往往处在两难境地。发生在6月30日的悲剧,其实是村医群体的无奈。遭遇医患纠纷,大医院的医生至少还有单位可以依靠。但是,村医就没有如此“幸运”,他们不仅收入低于城镇大医院医院,而且还没有单位可以依靠。由于村医年收入在两三万元左右,一次大额索赔就可能让势单力孤的村医“破产”。此次事件中,山阳村医王医生就遭遇到类似尴尬。患者家属不依不饶,尸检和医疗责任鉴定无法进行。法律程序无法展开,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赔偿却已经“确定无疑”。与村医一样尴尬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原本有医患纠纷处境的经验,也具有较为权威的专业判断。但是,由于卫生部门、卫生室都姓“卫”,患方并不认为卫生部门能够“公平”、“中立”。在此次的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被患者家属“攻击”,被放在当事人位置。地方政府往往只能“和稀泥”。他们虽然积极参与,但是对于专业性极强“医疗纠纷”接触很少,担心好心办坏事。因此,政府介入缺乏深度,不敢发力。以村委会来说,他们的优势是对医患双方情况十分熟悉,但也面临“熟人不好说硬话”的尴尬。在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下,最后的解决方案竟然是:村医赔偿20万,但是由政府帮助村医办理“扶贫贷款”。一次具体的医疗纠纷就此结束了,处理的思路、方法、结果都没有任何新意。但是,各方无疑都有不满。患者家属一方失去了亲人,对赔偿结果可能并不满意,未来还有可能遭致村民怨恨。村医出于谨慎,肯定会谨慎选择出诊,村民看病就不会再像从前那样方便。政府则可能因为和稀泥式解决方案,或多或少丧失自己的公信力。至于村医,损失的何止是20万元。而且,这一案例不是一位村医的悲惨遭遇,而是当代村医的共同命运。
徐毓才点评:破解乡村医患纠纷的两条路径
第一,建立适应村卫生室良性发展的规范
因为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越到基层,越到偏远山区,医疗服务质量越低。如果片面用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评判各个层级的医疗行为,其实是有失公允的。仅以村医医疗文书为例,就可见一斑。《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医疗侵权损害”的“过错推定”有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条可以看出,医疗文书对于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何等重要。然而多少年来,在村卫生室必须书写哪些医疗文书这个关键问题上,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当村卫生室出现医患纠纷,需要要进行医疗鉴定时,村医也不清楚应该提供哪些书证。即使刚刚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也仅仅规定,“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虽然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进行细化,但是并未谈到医疗文书。在业务管理方面上,《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也只规定“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而这些条款都是泛泛而谈,村卫生室的医疗文书的书写缺少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村卫生室也只能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书写管理办法》等执行。然而,这些规范显然更适应于医院,在村卫生室执行其实很难。因此,当前不仅要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更要制定一个保护村卫生室能够生存下去的规则。
第二,医疗纠纷调处能力亟待提高
因为非诉讼渠道方便、快捷、成本小,医患纠纷“私了”是国际通行做法。即使在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很多医患纠纷还是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种渠道解决,第一种就是“私了”。但是,“私了”也应满足基本前提,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对医疗行为责任的基本认同一致,坚持依法处理。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参与医患纠纷调处的部门、人员对这些并不清楚,总以为调解就是无原则的要价还价,而不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调解往往变成了“漫天要价”、“讨价还价”。交易只会让收入有限的村医遭遇尴尬。鉴于医患纠纷频发,暴力伤医不断,愈演愈烈,医患纠纷处理复杂,专业性强,近年来,国家一直在着力推进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医调委。没有建立医调委的地方,也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信访、法院、司法、公安、卫生以及乡镇政府等组成的医患纠纷调处组织。但从根本上讲,医患纠纷的处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海南数年前率先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专门法庭。从现实情况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坚持走依法调处都是永远应该坚持的,不查清死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能赔,必须迅速遏制“和稀泥式”处理办法;同时,积极加快立医疗鉴定的法制化进程。
(健康界《陕西患者死亡村医赔偿20万 折射村医生存隐忧》本文作者为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
|
|
|
|
共 11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9-17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