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医生 于 2013-8-6 13:57 编辑
东平县一村卫生室的两医护人员,未做皮试,就给就诊人注射头孢类药物,导致就诊人过敏性休克死亡。近日,两村医被判刑,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记者采访
2012年12月6日中午,东平县大羊镇毕庄村村民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到附近的尚庄卫生室就诊,卫生室医护人员毕某、李某简单询问了一下病情后,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就为王某某开头孢曲松钠进行静脉输液。头孢曲松钠是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过敏反应,按规定使用前需要做皮肤敏感试验,以防止过敏反应,尤其是过敏性休克的出现。
毕某和李某的马虎大意铸成大错,王某某表现出对药物的严重过敏,输液后出现呕吐、尿急等症状。王某某被迅速送到医院救治,可惜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安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泰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近日,东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李某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毕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毕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东平法院宣判的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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