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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探索将村卫生室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率先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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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息来源于省卫生厅网站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章类别:【公文信息】发布时间:【2012-08-15】


鲁卫农卫字〔2012〕13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规划设置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巩固乡村一体化管理成果。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一体化管理模式,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鼓励和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对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可探索将其业务收入、资产、人员和社会保障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探索将村卫生室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率先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坐诊,逐步实现乡、村卫生资源和人员的实质性融合。要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密切县级医院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协作、支援关系,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一体化管理层次。
      二、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要求,确保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的落实。要将40%左右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乡村医生承担,同时划拨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县补助标准,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障范围,鼓励通过政府补助、一体化管理资助和个人缴纳等多种途径,为乡村医生建立高于一般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三、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农村地区的组织实施
      各地要继续加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并以电子健康档案为依托,推动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标准和流程,推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引导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转换服务模式,实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主动了解辖区居民实际健康需求,掌握农民健康状况,树立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服务理念。
      鼓励和推广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通过签约服务,在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契约关系,加快乡村医生转变服务模式,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生机和活力。要转变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方式,探索激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适宜服务的有效机制。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做到把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满意度、农民健康状况等挂钩。要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方式和激励性的分配制度,将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余额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调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http://www.sdws.gov.cn/html/2012/8/15/201208150952472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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