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3-1 20: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上往来人 于 2013-3-1 21:06 编辑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等钱救命”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针对此,指导意见说,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 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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