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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被诉非法行医 同行称天天都在走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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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2: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0日,年仅35岁的湖南邵阳隆回县岩口镇星塘村村医彭肇阳因“非法行医导致病人休克死亡”的罪名被检察院公诉,这将彭肇阳的人生推到岔路口上。

这一切都源于,他的病人袁普连因输液出现过敏死亡,而这次输液并未在他所在的“星塘村卫生室”进行。袁普连是彭肇阳的老病号,多年患有严重心衰、肺气肿等疾病,一直在卫生室接受彭肇阳的治疗。“她在郑家村,离我的卫生室还有3公里,拒绝了很多次,怕出现意外。而郑家村离我的药房有5公里。”彭肇阳对记者说,他对袁普连和家人全部讲清楚了预后,“家人清楚她的疾病,家人也承诺,有什么意外也不会怪我。”

2011年9月,袁普连因肺部感染接受彭肇阳的治疗,先后两次在星塘村卫生室输液,症状有所好转。9月14日,袁普连在村卫生室没有找到彭肇阳,因彭肇阳当日到了岩口镇小井开发区经营的湘阳大药房。因为只有药房所在地逢4、9日赶集时,彭肇阳才去药房,平常他都在卫生室上班。于是,袁普连到药房找到彭肇阳,彭肇阳给她进行了皮试,并按照与前两次相同的药品种类和剂量为其输液。输液期间,袁普连出现过敏反应并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彭肇阳将袁普连的家人、郑家村村长、村支书,以及星塘村卫生室领导,星塘村村长、村支书召集在一起商量,并赔付了3万元。之后,患方认为赔付太少,并在尸体没有冷冻的条件下开馆尸检,将彭肇阳告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彭肇阳与患者达成谅解协议后,得以取保候审,并赔付了患者10万元。

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检察院以彭肇阳没有办理撤案手续为理由,最终将其公诉。

公诉书称,彭肇阳在岩口镇小井开发区经营的湘阳大药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法医鉴定,病人符合药物过敏死亡的特点。而彭在抢救过程中欠规范,对袁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影响。

罪名引起争议

彭肇阳案最早在微博上曝出,引起了不小争议。不少村医群体感到很失望,认为村医实际上天天都在“走钢丝”。

网友“@村医汪-洋”甚至对今后的生活失去了信心。他说:“村医的路该如何往下走?感觉彭肇阳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好想大哭。如果是我,我该怎么办?我似乎失去了以前的生活动力,对经常出诊的村医事业失去了信心……”

这也引起了法律界与医生之间的讨论。第一个具有争论的是:“非法行医”和“休克致死”是否是直接诱因。医疗律师刘晔认为,如果法院判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他表示,彭肇阳本人如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则其本人的开药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如未经许可开办了医疗机构,那么这个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其次,公诉书提到的大药房是不是医疗机构,应当考察。因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房不属于医疗机构。“无论哪种情形,应当考察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他认为。

对此,网友“孤云舒卷”提醒,无论医生还是村医都必须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培养风险观念。“一定要守法行医,守法行医即使出现人身损害也仅仅是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违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输液风险猛于虎

第二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无论是否属于合法执业,由输液造成医疗事故是当前村医群体面临的困境之一。

因输液引起的过敏性死亡并不少见。3月15日,村医同强表示,他所在县的一名村医到患者家中出诊,致一位15岁的孩子过敏死亡,村医赔偿18万。“近期,类似的医疗事故本县就发生四五例,村医无力追究药品质量问题,输液风险越来越大。”

不少地方因此推行医师责任险,把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纳入保险范畴。一旦村医执业出现医疗事故,将得到相应的赔偿。
最早推行此举的省份之一是海南,该省卫生厅规财司处长陈洪建表示,该省一级及以下医院,每所医院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位医生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位医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0万元,仲裁或诉讼费用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但他强调,如果医生没有在合法地点行医,医疗事故赔付会受到影响。但在合法情况下,医生将得到相关赔付。“这种情况非常少。”他说。

对于彭肇阳案,陈洪建表示,乡村医生按照执业证书的注册地点执业是合法的。如果在家里输液或其他地方输液,同样是输液过敏死亡,最后结果将不一样。

在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条款中可看到这样的规定,“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工作的”保险人将不负责赔偿。

“非法行医”之争

彭肇阳案另一争论焦点是关于非法行医的问题。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所拥有的权利之一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而我国《刑法》对规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业律师评论认为,彭肇阳案准确意义上应该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并不构成刑法层面的非法行医。

彭肇阳的律师黄瑾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彭肇阳的行医行为不符合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他认为,彭肇阳既有医师执业证书又有执业机构许可证,在湘阳大药房行医为是跨地点行医,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另外,受害人是过敏死亡,与彭肇阳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不应当承担其死亡的法律后果。最后,彭肇阳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社会危害性小。

值得注意的是,执业医师法还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患有心衰、肺气肿多年的患者,花5公里来药店找村医看病。假如村医再将患者转到村卫生室,显然没有人能预测这对患者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网友“@毛卫雄-北海国医堂”对此评论:“中国的管理就是这么混乱,法律规定医生只能医院诊治,卫生部门又要求社区上门诊治,出事了还是医生承担责任。”

实际上,由于病人的需要,乡村医生经常要到病人家里看病、输液。另外,如果路遇生病的患者,医生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医。在这个案例中,病人需要经过5个村才能到达药房。如果把病人再带到卫生院输液,对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病人来说并无好处。

在此背景下,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成了随时悬在医生头上的一把利剑。而卫生部门对此的态度是,必须在卫生室内行医。来自哈尔滨省的乡村医生同强对记者说,“卫生部门根据最近多发的村医出诊输液导致患者死亡特发出通知。村医一律不得到患者家输液,如有需要,可以陪护患者直至输液完毕,否则视为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一切后果村医自负。”

陈洪建也认为,要体现卫生院的公益性,乡村医生必须合法执业,这也是考虑到患者的安全。由于过敏致死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在卫生院内行医对医生也是一种保护。而且,卫生院内工作也需要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目前,该案开庭审理结果将在一星期内获知。彭肇阳认为,刑法对非法行医的立法本意是针对那些没有资格却骗取钱财等行为。“如今没有半点坏心,还要与法庭打交道。”他告诉记者,诉讼程序结束后不会再当医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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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没有什么好办法了!所有的乡村医生都改行吧!
发表于 2013-3-24 05: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大家都得好好看看,暴露出了村医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弊端:
  1.村医到底是出诊还是不出诊?现在有很多地方规定,不让村医到村民家中输液,谁输液谁负全部群不责任。致使村医到了进退两难的境界,但是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还有 全科医疗,巡诊。
  2.村医身份问题:村医是农民,不是医务人员,追根溯源都在"非法行医".这点对村医不公平。村医起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既然村医没有身份,就应该是自由执业。但法律层面还没有这样的说法。
  3.在国外,许多国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医闹,其一,是有很多不是医生的医生比如游医在忽悠中国老百姓。其二,是从法律层面还没有完全健全,有很多国家对医生严格要求,但是不存在非法行医,因为只要是医生那就不存在非法,除非他不是医生身份。
    综上所述,今天我们的同行出现了过敏现象,都要引起重视。村医都遇到过过敏现象,村医要引以为戒,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是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你还敢去救人吗?
发表于 2013-3-24 05: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输液谁负全部群不责任".打错字了,应该为“谁输液谁负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3-3-24 09: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看破 于 2013-3-24 09:49 编辑

村医一律不得到患者家输液,如有需要,可以陪护患者直至输液完毕,否则视为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一切后果村医自负。”
  我一般都输液完再走,但估计有的做不到。
发表于 2013-3-24 12: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来学习   敬请指导
发表于 2013-3-24 12: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医在基层行医如履薄冰!
发表于 2013-3-24 14: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破 发表于 2013-3-24 09:43
村医一律不得到患者家输液,如有需要,可以陪护患者直至输液完毕,否则视为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一 ...

病号多,很难做到输完液再走
发表于 2013-3-24 1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号多,很难做到输完液再走
发表于 2013-3-24 22: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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