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河市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沙河市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补助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沙河市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补助办法
(暂 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乡村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办字[2009]13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办字[2010]126号)和《沙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字[2010]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1、保障经费,统筹安排。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市财政局要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一体化村卫生室补助经费足额配套到位。按一定比例列入预算,切实做好统筹安排。
2、合理补助,动态管理。由市卫生局明确一体化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任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专人专补和专项专补,对不承担任务的不补,并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原则。
3、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补和减补经费数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按程序重新选聘。
二、补助对象
1、补助条件。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深受村民好评;经市卫生局依法注册;被确定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不含乡镇卫生院下派人员)且在村执业;按规定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补助名额。原则上一个行政村确定1所一体化管理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服务农业人口在2000以上的69个村各增设1个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并纳入一体化管理。但一个行政村不超过2人,对因村人口较少暂未设一体化村卫生室的,挂靠在临近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
三、补助标准
对聘用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补助。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补助。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服务农业户籍人口年人均4元标准,在绩效考核基础上给予补助。村人口在2000以上列入一体化管理的2所村卫生室,其服务农业人口按各二分之一计算,具体服务对象由村委会确定,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四、承担任务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与报告工作;
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4、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6、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7、负责农村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五、补助拨付
1、市卫生局每年元月底前,完成当年补助对象的审核,下达当年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和考核方案,并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
2、市卫生局在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年度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和拟补助金额。
3、市财政局、卫生局要确保每年12月底前,将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到村医;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补助,市卫生局在每年5月、11月底进行绩效考核,6月、12月将补助金额发放到村卫生室。
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村卫生室资金专户,切实做好资金管理。
六、工作要求
1、市卫生局要确保每年初按时制定补助预案,并及时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3、市卫生局要组织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和对一体化村卫生室的考核机制,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4、市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村医补助资金的监督。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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