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安徽卫生厅答复一、关于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待遇相关问题% o: A8 e) F# y: V* c( g
执业(助理)医师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认定,不是确定其经济待遇以及就业的依据。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就业渠道多样,可在村卫生室执业,也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执业,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具体情况确定。3 I+ a: R! a! A# O
村卫生室属于民办公助卫生机构,不属于ZF举办的事业单位。ZF向村卫生室工作的村医(含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购买服务。村医通过提供基本公卫医疗服务来获取报酬和待遇。目前ZF对村医的“四项补助”(包括药品零差率补助、基本公共和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以及日常运行支出补助)都是体现ZF购买服务的性质。 ) B* L' Y( X$ E0 ]! i
二、关于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村医纳入卫生院编制管理问题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中提出,在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可实行聘用制。虽然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但因该文件未与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目前全国范围内都难以落实。我省也面临同样的困难。省卫生厅一直在努力,但未能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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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4-4-7 21:05